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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护历史建筑应突破罚款思维

发表于2012-12-13

从明年2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擅自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个人罚款10万元至20万元。(12月10日《人民日报》) 该条例说是“史上最严”,其实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早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就已经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武汉的要求,只不过是对国家条例的重申而已。而且,武汉在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界定上,还加上了“建成50年以上”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不是加强反而是放宽了要求。

发表于2012-12-13

历史建筑的价值重在文化价值,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历史建筑的价值不可估量,然而历史建筑又具有典型的易碎性、不可复制,一旦拆除,其承载的文化内涵和价值也就荡然无存。所以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本不宜只从罚款角度着眼,而必须加强对建筑单位全方位的监管和处罚,才能抑制其随意拆毁的冲动。当然,对强拆背后常常存在的主管部门及其内部人员包庇、渎职或者监管不严等行为,同样需要严厉处罚。只有通过有效监管,让社会各界,包括建筑商在内,都养成对历史建筑的基本敬畏感,从长远来看,才是历史建筑保护的根本之策。

发表于2012-12-13

支持

发表于2012-12-13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啊

发表于2012-12-13

武汉走出这一步,不容易啊

发表于2012-12-13

湘潭文物毁灭殆尽,可悲乎

发表于2012-12-13

湘潭准备重建万楼 啊,德文化公园之类的啊,算是弥补吧

发表于2012-12-13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 在2012-12-13 15:04:38写道:原帖
湘潭准备重建万楼 啊,德文化公园之类的啊,算是弥补吧

 毁了在建,你含义完全不同了

发表于2013-05-16

太长不看

发表于2013-06-2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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