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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大代表说了一旦离婚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这个要点赞啊

发表于2014-03-12

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家都在议论纷纷。房产证加名字也没用了,妹子们的不安全感又蹭蹭地上涨了。

   但是,昨天我看到这样一条新闻,人大代表建议,一旦离婚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谁首付,房子归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在网友间引发了一波波的口水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晨朗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秀芳认为,“司解(三)”中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的新界定,成为恐婚、惧婚、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 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的规定,她昨天提交了一份建议称,考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因素,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

   男方房产升值,女方嫁妆贬值

建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

“生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房产有名好”,这成为不少年轻人的口头禅。孙秀芳认为,一方面,新司法解释已逐步被百姓接受认可,另一方面,对传统婚恋观带来一定冲击。她认为,司法解释三强调的是“出资”“登记”等个人财产,削弱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线”,可能导致亲人之间互相算计的局面。

“中国传统和习俗是从夫居,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尤其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孙秀芳认为,装修和嫁妆随着时间流逝会灭失,而房产在不断升值,最后保值和升值的只剩下男方的房产。而女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付出了大量的无酬谢家务劳动,这部分价值无法计量,这些造成了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的份额,“这会导致男方离婚成本降低”。

孙秀芳建议遵循婚姻法确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基本原则,明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解释三中,应充分考虑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及子女教育等多于男方付出的成分。”具体来说,孙秀芳建议,根据贡献多少,离婚时给予房产10%-30%的补偿;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因素,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10%-30%的补偿。充分考虑中国传统习惯,在房产价值界定上,建议采取“房屋价值=购房款+装修+家具”的计算方式来测算。

防伪造买卖合同

建议调整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新司解在现实操作中也面临一些困惑。孙秀芳举例说,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孙秀芳提出疑问,如果出现子女准备离婚时父母伪造借条、伪造买卖合同等不诚信情形,该如何处理?

对此,她建议将“一方父母出资”调整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而出资的性质,应依据父母与子女的真实意思并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大家说说,这个议案靠谱么?

发表于2014-03-12

这个人大代表应该也是女的吧 呵呵

发表于2014-03-12

这个提案受到了广大女性的追捧吧 其实男方买房的压力很大的好么

发表于2014-03-12

女方总喜欢算青春损失费 好像就是因为找了老公青春就损失了一样 逻辑有问题啊

发表于2014-03-12

给予女方补偿这个逻辑是正确的啊  到底怎么个补偿法也需要个细则

发表于2014-03-12

男方养家的压力也很大 离婚的时候也有补偿么

发表于2014-03-12

男的高兴吗??好好过 离什么婚啊

发表于2014-03-12

唉,怎么说呢,这些影响条件放在每个实例中都会不合适的。我觉得离婚都不要撕破脸皮,根据具体情况来吧

发表于2014-03-12

这个 女性果断点赞 哈哈

发表于2014-03-12

 支持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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